海安市南莫镇沙岗幼儿园章程
海安市南莫镇沙岗幼儿园章程
2022年4月17日经第九届第一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,2022年5月20日经园务组会议审定通过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,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,全面推进依法治园,促进幼儿园持续、稳定健康地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、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、《家庭教育促进法》、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新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家庭促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惩戒规定》、《江苏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》及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、“双减”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南莫镇人民政府。幼儿园是从事非赢利性活动的集体所有制的社会组织。幼儿园名称为海安市南莫镇沙岗幼儿园,2019年幼儿园异地重建,幼儿园新址地址为海安市南莫镇沙岗村20组99号。学校网站网址为http://sgyey.haianedu.net/。
第三条 幼儿园属全日制幼儿园,适龄幼儿为3-6周岁幼儿。一般为三年制,分为小班、中班、大班,3个班的规模。
第四条 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:一切为了孩子,为了孩子一切,为了一切孩子。
第五条 幼儿园的办学思想是:开发潜能,培养个性,促进每一个幼儿健康和谐的发展。
第六条 教育理念是:让自信自主成为孩子的人生态度,让探究创新成为孩子的思维方式,让纸艺活动成为幼儿的创造形式,让审美愉悦成为孩子的性格品质
第七条 办园目标是:园所管理精细化;教师队伍精良化;教育教学现代化;幼儿发展多元化;校园文化特性化。
第八条 园风是敬业、求实、创新;园训是养德性、育智慧、展潜能;教风是求知、求真、求新;学风是: 乐思、好学、创造。
第二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
第九条 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按照章程依法治园,自主管理;
(二)组织实施幼儿一日活动;
(三)依据幼儿园《规程》和的有关规定招收幼儿;
(四)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职工,实施奖励或处分;
(五)妥善管理、使用本园的设施和经费;
(六)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;
(七)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;
(八)依法享有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;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,对幼儿实施体、智、德、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;
(三)维护幼儿、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;
(四)以适当的方式,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;
(五)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;
(六)依法接受幼儿家长、社会、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;
(七)建立安全管理制度,履行安全管理职责。
第三章 行政管理
第十一条 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党小组和团支部,幼儿园充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、培养,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,保证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。
第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,园长是幼儿园法定代表人,全面负责幼儿园教育、行政工作。园长由海安市教育局任命。本单位设园长一名,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,园长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,全面贯彻执行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方针、政策,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、决定。
(二)领导幼儿园全面工作,管理幼儿园的人、财、物等工作,管好用好幼儿园经费,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,对幼儿园重大工作和重大改革措施进行决策,并组织实施。
(三)宏观思考与决策,实现目标分解。任务到人,监控指导。听取反馈,提升完善,推进幼儿园发展。
(四)负责领导和组织园内管理体制改革,制订相应的制度,引入竞争机制,使改革不断深化、完善,负责聘任、调配工作人员,指导、检查和评估教职工的工作,并合理给予奖惩。
(五)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,为教师的文化业务学习创设条件,关心、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,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。
(六)发挥教育的主导作用,组建家委会,发挥家委会的教育资源,形成家园双方支持协同共同促进幼儿及幼儿园发展的机制。
(七)发挥教代会的作用,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权利,团结和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。
第十三条 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行政、教研组、后勤组、安全保障组、家长学校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第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园务管理委员会。充分发挥核心机构管理监督作用,负责审议园务计划,决策园内重大事项。由保教、保健、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,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。
第十五条 幼儿园建立工会小组。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,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,实施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;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,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十六条 建立教职工大会。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,民主管理幼儿园,监督干部的形式。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考核方案、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、章程。
第十七条 建立家长委员会。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。由各班级家长代表、园长、教师、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。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,协助幼儿园工作,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,交流教育,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。
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,各司其职,又分工合作,互相配合,确保政令畅通,圆满完成各项工作。
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
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双向选择、公开考聘的办法,择优录取,对被录用的教职工实行聘任制。由园长统一签订聘任合同和岗位合同,聘期一般为一年。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,学校可以不聘。
第十九条 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、政策,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,定岗、定编、定责、定工作量,向教职工公布方案。员工应递交书面申请,申报工作岗位,根据个人申请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考核,公布结果,由园长聘任工作人员。聘任争议由行政会负责调解。
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,有履行《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。保育员、保健老师、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、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,爱生敬业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创新进取,崇尚科学,诲人不倦,以身作则。
第二十二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讲究工作规范,自觉做到“十禁止”(禁止衣冠不正,装扮奇特,不符合教师身份;禁讲教师忌语;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;禁止违规向学生收费;禁止从事有偿家教;禁止收受幼儿家长礼品;禁止向学生推销报刊资料或其它商品;禁止在课堂使用通讯工具;禁止工作时间打牌、聊天、玩电脑游戏等;禁止参与黄、赌、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)。
第二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,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,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,进行一日教育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研究;
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、园本培训、进修学习等活动,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
(三)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,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,监督权及依法申诉的权利;
(四)使用幼儿园设施、图书、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(五)宪法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。为人师表,爱岗敬业,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、责任感;
(二)根据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,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,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,结合本班幼儿特点,制定保教工作计划(学期计划、月计划、周计划、日计划)并认真做好总结;
(三)认真执行本园的工作计划、作息时间,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,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。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,认真组织教学活动,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。保质保量完成保教工作任务;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幼儿,尊重幼儿人格。认真实施计划,观察、记录、评估每个幼儿健康;各领域的发展情况,并做好相应的记录(教育反思记录、游戏观察记录、个案记录等),以促进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;
(五)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、卫生保健制度,管理好幼儿生活、安全健康常识教育,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;
(六)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,坚持正面教育;
(七)运用多种途径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,定期召开家长会,开展家庭教育指导,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;
(八)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,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。按时认真参加看课、评课活动,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,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。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,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。有明确的阶段工作目标,既要扎实工作,又提倡创新研究精神,鼓励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;
(九)搭班教师要互相合作,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,建立每天商讨班级工作制度,统一教育方法,达成共识;
(十)服从领导分工、调度。外出参加业务培训,要及时汇报,交流;
(十一)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,向家长、社会宣传幼儿园,积极参与幼儿园招生工作。主动协助做好对外接待工作;
(十二)宪法和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应履行的义务。
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保育员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。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:
(一)负责学校和本班房舍、设备、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;
(二)在教师指导下,管理幼儿生活,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;
(三)在保健老师和本班教师的指导下,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、卫生保健制度;
(四)做好幼儿园玩具、器物等财产保管工作,并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、玩具。
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健老师享有与教师同等的权利。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:
(一)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、规章和制度,并监督执行;
(二)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,检查食品、饮水和环境卫生;
(三)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,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。
(四)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。
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,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,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;
(二)提供必需的图书、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。提供外出学习的机会;
(三)对教师在教育教学、科研及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、帮助和奖励;
(四)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;
(五)对违反《教师法》、《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岗位合同规定,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章 幼儿管理
第二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:
1.受教育权。保障幼儿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,幼儿可以平等使用活动设施设备、参加各种活动、获得公正评价;实施融合教育,给予特别支持。
2.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。本园落实安全管理职责,保护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。在幼儿园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,其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。
3.名誉权。幼儿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,幼儿园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。
4.生活获得照顾权。幼儿园提供给幼儿的午餐和点心,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;幼儿生病时应该及时得到救治,幼儿在穿衣、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和帮助等。
5.游戏、户外活动权。幼儿最喜欢的活动就是游戏和户外活动,幼儿园应该充分考虑到幼儿的游戏和户外活动时间,给他们创造健康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。根据幼儿年龄特点,安排内容和形式适宜的体格锻炼,每日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,其中至少1小时的中等及以上强度身体活动。
6.平等对待权。幼儿在幼儿园学习、生活和参加活动方面享有平等权利,有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。
7.受保护权。本园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、法治副园长、家长达标等参与的幼儿欺凌治理组织,支持幼儿主动、及时报告所发现的欺凌情形,教师及时关注幼儿在园的表现,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,应当立即开展调查,并通知幼儿家长参与认定和处理;本园建立预防、报告、处置性侵害、性骚扰工作机制,采用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猥亵、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8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九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1.遵守法律、法规,遵守日常行为规范。
2.热爱祖国,热爱幼儿园,尊敬师长,尊敬长辈。
3.有礼貌、讲卫生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。
4.积极参加游戏和户外活动,锻炼身体,增强体质。
5.遵守幼儿园或者其它活动地点的管理制度。
第三十条 严肃招生纪律制度。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,平时可随时补招。对军烈属子女,残疾儿童、单亲儿童、贫困儿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照顾。
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园时必须按规定做好体检,合格者方可入园。如连续休息超过一个月,重新入园时,必须到规定单位重新体检,并出具相关健康证明,方可入园。
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园必须填写好幼儿基本情况登记表,办理学籍手续。中途转学、退学的幼儿需要登记备案,并做好后续跟踪,其学籍变更统一由学籍管理员根据要求进行操作。
第三十三条 各班编制好班级幼儿花名册、点名册,及时做好幼儿出缺席统计,对不来园的幼儿及时家访,每日做好统计上报工作。
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
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及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,幼儿园的任务是: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,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,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。
第三十五条 依据新课程、幼儿园计划,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,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,实施教学活动,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。维护作息时间表、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,未经领导批准,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课或听课。
第三十六条 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,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,即备课、上课、游戏、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,做到环环紧扣,有张有弛,动静交替。
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。
第三十八条 做好个案观察研究,健全幼儿成长档案,做好特殊幼儿的跟踪指导工作。
第三十九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,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
教育科研,强化“以研促教、以教兴研”的意识,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,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,促使教师、幼儿共同发展。
第四十条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,尊重幼儿意愿,组织开展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,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,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,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,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。
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保育、教育、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,注重平时检查,完善过程资料。
第四十二条 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,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,交流教育经验。
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严格执行“双减”政策要求,严格控制幼儿在园时间,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,具体要求如下:
(一)制定合理的三季弹性作息安排表,做到动静交替,能满足幼儿在园一日活动的需要。
(二)提供有价值的幼儿阅读绘本,不得向幼儿家长推荐各类专题读本;幼儿园每学期组织读书节活动,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。
(三)关注幼儿的用眼习惯,保护幼儿视力健康。
(四)合理使用QQ群、微信群内、企业微信等应用程序,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与幼儿园活动不相关的学习任务。
(五)坚持遵循教育规律、幼儿认知和身心发展规律结合的原则,杜绝“小学化”倾向。
第七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
第四十四条 努力创建健康、安全、卫生、文明的育人环境。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,努力营造宽松和谐、团结协调、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园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,开展安全教育、环境保护教育、健康教育等专题教育,使幼儿了解健康安全知识,提高防范性侵害、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。幼儿园和教职工发现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长期无人照顾等不法侵害危险的,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、民政、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,同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。
第四十六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,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,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环境,确保园内无果壳,纸屑、烟头,痰迹,墙壁无污迹,公物无损坏。
第四十七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,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电、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,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。严格执行接送制度,食品、药物的管理制度,防止发生失火、触电、砸伤、摔伤、烫伤、食物中毒、煤气中毒、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、耳、鼻、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,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。
第四十八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,严格执行《海安市托、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》及其它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。
第四十九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。本园严格落实治安保卫制度,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,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;加强治安保卫人员的安全教育、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,能妥善处置影响单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和突发事件。
第五十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。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,每个季度测体重一次,每学期测身高、视力一次,并对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、评价,对特殊幼儿(体弱儿童、肥胖儿童、超重儿童、贫血儿童、生长迟缓儿童、低常视力儿童、龋齿儿童等)及时做好跟踪管理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园在疫情防控期间,严格实施师生员工健康监测、体温检测、晨午晚检和因病缺课(勤)病因追查与登记等措施,执行“日报告”“零报告”制度;服从当地人民政府、村民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部门的指挥和安排,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措施,协助维护社会秩序; 出现疫情后,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,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控机构和上级教育部门报告,在属地疾控机构指导下,采取封闭管理、全员核酸检测和暂缓返园等处置措施。
第五十二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,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,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。
第五十三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,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,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、时间等。
第五十四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,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,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。凡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、社会实践、旅游、劳动等均需向上级报告批准,且要采取妥善预防措施,保障师生安全。
第五十五条 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,将安全教育渗透在一日活动中,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,增强师幼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。
第五十六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,确保园内各种建筑、设施设备均有安全防护措施,无安全隐患,定期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教育,做好安全工作档案,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。
第八章 财务后勤管理
第五十七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,为教育科研服务,为师生服务的观念,强化服务意识,主动、热情、优质、高效、超前做好服务工作。
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,坚持勤俭办园,精打细算的原则,统筹计划、合理开支,搞好经费预算、执行和决算。年度预算需经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,经园务委员会讨论批准方可执行。年度决算必须经园务委员会审核,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。
第五十九条 幼儿园有关会计事务、财务结算等事项,均委托南莫镇教育管理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办理。本园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。
第六十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收取费用。不擅自降低或减免费用。经费用于幼儿园的发展、教职工的收入分配。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第六十一条 幼儿园的房屋、土地资源、财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破坏或移作他用。后勤部门负责校舍、财产的管理和保养。本园建立财务管理制度、财产保管制度、报销制度财产借用、领用制度、领物制度、采购制度、请购制度、维修制度等确保幼儿园财产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,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。
第九章 幼儿园与家庭
第六十二条 本园建立家长委员会。主动与家庭保持联系,明确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。其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,监督幼儿园工作,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,在学校的指导下办好家长学校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园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,作为教职工业务培训的内容;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,加强与家长的联系,根据家长的需求,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、知识和方法;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、方法,用正确思想、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、品行和习惯;定期召开家长会,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,认真分析、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。
第六十四条 本园教师要广泛联系家长,按要求做好家庭访问工作。
第十章 幼儿园与社区
第六十五条 本园应密切同社区联系与合作、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,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,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。第六十六条 本园要依托社区,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。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,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。
第六十七条 依靠村委会、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优化办园环境。
第十一章 办园监督
第六十八条 本园党组织、民主委员会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。
第六十九条 本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,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、廉政、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。
第七十条 本园接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政府监督。
第七十一条 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,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。
第七十二条 本园接受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的社会监督。
第十二章 附则
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,并报海安市教体局备案,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。
第七十四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,一律以本章程为准。
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,一律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,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。
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工代表大会,解释权在园长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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